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分类:
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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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8-17
一、各科室领导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准确掌握本科室情况,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科室必须做到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非婚生育,无非法收养。如出现1例上述情况,除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公职。
三、职工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一定要办理再生育手续后再生育,否则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四、新调入人员,需经计划生育办公室对婚育情况严格审查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五、临时录人、招聘人员,需对婚育情况进行审查,用工期间不允许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六、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科室不能评为先进科室,个人不能评先选优、提拔或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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