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规定
分类:
老干部工作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8-17
一、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严禁为没有《批准终止中期妊娠证明》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三、严禁出具上环、终止妊娠、婴儿死亡等假证明,假诊断。
四、严禁末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节育吻合术或非法摘取节育环。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除按《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处罚外,医院还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降级、降职、调离医疗岗位,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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